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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创新,尤其是颠覆性模式创新,仿佛成为创业者的最高境界和投资者的最高追求。部分投资者在评估创新企业价值时,甚至从不过问财务业绩。对未来,他们重点关注商业模式和管理团队;对现状,他们关注的是客户占有量、活跃度以及粘性。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拥抱新模式的投资者不仅未能获得预期回报,而且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商业模式及其价值评估
商业模式是指企业创造、传递和分享价值的基本逻辑与原理。一种全新商业模式,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并不相同:对某些利益相关者是价值创造的模式创新,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价值攫取,甚至还有可能是价值破坏。所以,我们应该从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来衡量商业模式的价值。
1.从企业层面,商业模式创新的直接价值为模式创新者(包括追随者)整体能获得潜在价值的总和。计算创新模式价值的基准(Benchmark)是新模式所对应的原模式:
新模式的预期价值取决于商业模式的客户定位、价值主张、收入来源及成本结构。新模式往往对应一个原有模式,比较两种模式之间的差异,可以判断新模式创造价值的空间或规模,也可以评估新模式对原有模式的替代潜力,或是相对竞争优势的大小。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全部直接价值并不能被创新领先者独享。模式创新的领先者在直接价值中能够获得的份额,取决于先发优势大小、进入壁垒高低等因素。
2. 从社会层面,商业模式创新的社会价值等于直接价值减去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被替代或颠覆的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蒙受的损失。
● 如果社会价值大于零,我们称这种商业模式为价值创造型模式。
● 如果社会价值等于零,则定义为价值攫取型。即商业模式创新者与被替代者间是零和关系,创新使价值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重新分配,但价值总量没有增加。
● 如果社会价值小于零,则为价值破坏型。这种模式创新或者损人不利己,或者给他人带来的损失远大于给自身带来的收益。
多数商业模式创新者并不关心创新的社会价值。其实,即便不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创新者也应该足够重视这一点。如果其他利益相关者蒙受损失,创新模式必定会遭遇反抗,进而给创新者带来损失。比如,淘宝网若任由假货横行,其国际化过程必将遭遇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纠纷。再如,滴滴冲击了出租车司机的饭碗,必将遭致类似游行、罢工等向政府施压的反击手段。这些都会影响新模式的前景或运行成本。
此外,对于不同的商业模式创新,政府公共政策应该有所区别:
● 对价值破坏型模式: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准入等政策加以限制。
● 对价值攫取型模式:基本规则是丛林法则,但政府有责任保证公平竞争。
● 对价值创造型模式:政府应该鼓励、补贴等。 需要指出,创新性商业模式的价值几乎难以做到精准定量评估,但是在清晰概念和逻辑支撑下的定性评价,依然对战略决策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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