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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淘在近几年发展得尤为火热,除了曾因政策红利而快速兴起的跨境电商平台,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的代购生意依然存在。跨境电商平台兴起,但“人肉”海淘并未因此而消失。有代购者每个月固定飞出去逛免税店和商场扫货,然后把商品带回国内出售。
需要注意的是,海外代购因其私人买卖的特性,较容易出现消费陷阱。比如有卖家通过买国际快递单号、运空箱甚至让国内商品上国外兜一圈以增加可信度。除了伪装的假货,还有买奶粉爆罐等问题,许多买家却因海外代购取证鉴别难、耗时长而放弃维权。
接受记者采访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表示,个人通过朋友圈信息,由朋友在海外进行代购,个人和代购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不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律师:朋友圈代购属委托合同关系
2016年“双11”前夕,尼尔森发布的一份基于全国31个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调研报告显示,在所有被调查的消费者中,超八成受访者都有海外购物需求,其中超过七成的人最近半年内都有过海外商品购买经历。在各种海淘渠道中,尽管电商网站的跨境电商平台是最主要的渠道,但依然被代购、亲友代买、旅游购买等分流了近一半的业务机会。
这种代购有多兴旺?据《消费日报》报道,2016年7月初,澳大利亚一档名为“ACurrentAffair”的电视节目做了一期热门话题探讨中国代购。报道中引用了一组调研数据:全球代购市场规模大概为150亿澳元(约750多亿元人民币),在澳大利亚本地从事代购的人数约为20万,其中中国代购占大多数。
不过,海外代购因其私人买卖的特性较容易出现消费陷阱。就在今年2月,辽宁省消协发布了一起微信代购海外商品的案例:消费者刘女士在朋友圈看到同学推荐韩国品牌化妆品,说卖家是自己的朋友,长期定居韩国,保证正品,价格还比市场价便宜。刘女士微信转账给卖家买了1套,几天后化妆品送到,她打开后发现货品发出刺鼻的酒精味,和曾经用过的同一款货品明显不同。刘女士觉得上当了,想退货,可是卖家已经把她的微信删除,再也联系不上了。
此个案中消费者的受骗经历有哪些警示?麻策对记者表示,需要明确的是,个人通过朋友圈信息,由朋友在海外进行代购,个人和代购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而非消费合同关系。因此,刘女士在本案中亦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不能受到该法的保护,只能通过一般合同关系去索赔。
麻策还提醒,通过朋友圈这类“熟人生意”去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购买人对商品或服务品质的认知,主要依靠于朋友的“信任背书”,而非商品或服务本身,故建议消费者应当通过可信的跨境电商平台进行购买,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辽宁省消协也提示,对于微信私人代购的监管,难度要大得多。如果仅是通过微信聊天达成共识,对方又没有实体店铺,就只能被看做是双方私下达成的交易,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这就成了民事纠纷,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但有些消费者甚至连对方叫什么都不知道,维权难度可想而知。
消协提醒称,微信好友发布广告分两种,一种是好友发布的广告,另一种是好友转发好友的广告。对于转发的广告要反复确认,如果无法保证产品来源,就不要购买。同时,要选择好交易方式,如果卖家要求进行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直接付款,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尽量选择淘宝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即使出问题,也可以申请退款退货,避免财物两空。
业内:跨境电商的发展渐趋成熟
由于海外代购市场的渠道和链条太过复杂,目前对跨境购物市场的统计数据基本都基于各电商平台,并未包括各渠道的私人代购。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进口跨境电商产业链图谱》显示,我国进口跨境电商模式主要有五大类:一,直发/直运型(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洋码头、聚美优品);二,自营B2C型(亚马逊海外购、丰趣海淘、蜜芽、唯品国际、网易考拉海购、小红书);三,导购/返利型(55海淘、什么值得买);四,跨境O2O型(苏宁、保税国际、优盒网等);五,海外代购型(淘宝全球购)。
近日易观发布的数据显示,预计在2017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4089.5亿元,环比增长33.9%。预计到2019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交易规模将达到6202.6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享受到政策红利的助推后,商务部在2016年3月下旬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该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分两批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后又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1日起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而到了2016年11月15日,商务部表示,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过渡期限将延长至2017年年底。
易观电商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陈涛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跨境电商新政自去年4月8日起实行一个月后,除了税费方面的政策还在继续执行,其他的政策比如通关单和正面清单被延缓执行,但相关政策只是被延缓而不是被取消了,所以跨境电商此前已在为应对政策变化做积极准备,比如有的跨境电商通过逐步转换模式去执行报税和直邮并重的策略,还有一些选择更新、扩充售卖的商品品类。
陈涛认为,除了受宏观经济影响,跨境电商在发展中也不断对用户进行市场教育,这意味着用户对跨境电商的认识也在逐步清晰,并会有源源不断的新用户涌入到跨境消费领域,市场活力在逐步增强。因此,跨境电商在整个电商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过,最终只有少数平台能凭借强大的资源或在某个领域的精耕细作脱颖而出,其他平台则很难凭借在某一点上的创新做大做强。
另一方面,记者了解到,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列明的几种情况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具体到海外代购,卖家往往以海外代购有特殊性而在销售商品时标明“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等说法。
对消费者而言,海外代购过程中遇到商家持此类说法或碰到消费陷阱,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严格来说,海外代购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实践中,其商业模式又是多种多样,主要可以分为保税进口、跨境直邮,以及纯个人海淘代购等几类。在跨境电商法律关系下,国内消费者和海外卖家之间直接形成商品买卖关系,而各类跨境平台主要提供的是技术信息服务,因此,当消费者想援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无理由退货时,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如商品入境后再行退回境外,在海关以及检验检疫处理上都存在一定的盲区。”麻策随即表示,随着跨境电商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在国内设立退换货点,为消费者提供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消费者应当在购买商品时查看该商品是否适用无理由退换货以及具体的退货规则,从而保障权益。
麻策还对记者提到,跨境电商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渐趋成熟,然而实际中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跨境电商总体上仍处于“试验”阶段,并依赖于国家政策而非法律予以维系,“例如跨境食品中文标签问题、海外商品质量标准适配问题、跨境税费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在立法上都是模棱两可,更造成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脱节。虽然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专设一章节对跨境电商进行了规定,但也仅限于对跨境电商模式的肯定,可操作性仍不强。”
■本文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作者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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