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资讯】突发噩耗!最依赖的电话销售和短信骚扰要被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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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创业想加盟,先看加盟评论。突发噩耗,工信部拟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陌生电话销售和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加盟产业链上,最关键的一环就是从各种途径获取信息后的电话陌拜和电话销售。如果这一路径被卡死,那对于整个加盟产业来说,意味着重大噩耗。

工信部网站8月31日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加盟评论节选如下。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第十七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基础电信企业为端口类短信提供网络接入的,应建立相应技术和管理手段,防范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被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第二十条 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不得拨打平台类商业性电话,不得为违反本规定拨打商业性电话的组织和个人提供通信资源、平台设施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大数据研判等机制,通过合同约定和技术手段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的商业性电话。

第二十二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行为,可视情况限制向其提供新增通信资源或暂停相关服务。相关记录应予以保存并提供申诉途径。暂停相关服务前应告知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托“谢绝来电”平台提供“谢绝来电”服务,采取便捷有效的方式登记用户关于商业性电话的接收意愿,并依据用户意愿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防侵扰服务。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谢绝来电”服务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提供“谢绝来电”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移动智能终端制造商在移动智能终端为用户提供快捷方便的短信息、语音呼叫防侵扰服务。

鼓励用户自主选择合适的移动智能终端安全应用软件等防侵扰服务手段,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五章 用户投诉

第二十九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受理并处置短信息、语音呼叫服务中涉及本单位的投诉。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受理中心)受理用户关于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投诉。

第三十一条 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或电话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对于信息完整、准确的投诉,12321受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企业核查处理。相关企业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12321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12321受理中心收到处置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发现短信息或语音呼叫明显含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用户与相关企业因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发生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回收相应码号资源。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本规定发送短信息或拨打电话而不制止或继续提供通信资源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语音呼叫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视频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三)语音呼叫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用户提供的端到端的双向话音,以及以语音方式开展的国内呼叫中心、国内多方通信服务等电信业务。

(四)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是指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语音呼叫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呼叫中心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五)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六)平台类电话,是指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承载平台呼出的电话。

(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

(八)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九)平台类商业性电话,是指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利用呼叫中心等增值电信业务承载平台呼出的商业性电话。

(十)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十一)移动智能终端,是指接入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具有操作系统、可由用户自行安装应用软件的移动通信终端产品。

第四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语音呼叫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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